保持联系
该事务所为拥有一支在知识产权和技术法方面拥有广泛的继续教育和经验的法律专家团队而自豪。该团队被一家领先的信息技术培训和开发公司聘用,以保护其在科威特和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产品。
本所的律师精通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他们为客户起草和处理注册申请,并在必要时协助客户通过诉讼维护其权利。本所还参与许可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并就违反现有协议引起的纠纷提供专家意见。
版权
科威特是各种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科威特修订了其法律,以遵守这些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宪法》第71条,通过埃米尔法令颁布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立法。由此产生的法律于1999年12月23日被国民议会批准为关于知识产权的第64/1999号法律。
1999年《版权法》规范了版权,并规定了对侵犯版权行为的处罚。对于非科威特人来说,该法适用于:
1) 首次在科威特出版的外国公民的作品。
2) 属于《保护阿拉伯作家权利协定》成员国国民的阿拉伯作家的作品。
3) 的作品作者是世界成员国的国民。
首次在其中一个州发布的知识产权组织(1999 年第 64 号法律第 43 条)。
根据1999年第64号法律,以下作品受版权保护:文学作品(书面和口头)、戏剧表演、音乐作品(有或没有歌词)、舞蹈作品、电影、视听和广播作品、艺术作品(绘画、雕塑、雕刻、建筑和装饰)、照片、应用艺术(工艺或工业设计)、插图、地图、设计和模型、计算机作品(软件和数据库)和翻译作品。
本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作品、口头作品(如讲座、演讲、宗教布道等)、戏剧作品和音乐剧、有或无歌曲的音乐作品、主要为导演使用动作表演的作品、电影作品和视听广播
商标注册
科威特已经采用了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但尚未采用第八版商品和服务分类。该国的商标法不为那些不具有明显特征或由有关产品的通常名称、描述或表示、表达、设计或标记组成的商标提供保护,这些商标违反了公共秩序或道德,代表或模仿了国家的公共标志、旗帜或横幅,或其他公共机构如联合国组织或红十字会。而与宗教符号相同的地名,如果其使用可能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则不受保护。
必须为每一类商品或服务单独提出申请。如果基础注册没有严格遵守准则,将不给予注册,该类的名称将以基础注册的名称为基础。颜色标记和颜色分布必须以基本注册中规定的相同方式进行说明。要注册的商品清单应与基本注册的清单相同,不能有偏差。
申请书所附的任何外国文件都应附有英文译文,并翻译成阿拉伯语。翻译件必须经过科威特外交部和司法部的认证。
商标申请要求
需要一份申请表,一份委托书,以及科威特领事馆的证明。申请表应由当地代理人准备,并使用阿拉伯语。授权书必须与申请一起提交;授权书上应注明签字人的姓名和身份。申请人公司的印章也应放在上面。申请人所在国家的领事馆出具的证明必须对授权书进行认证。
一份经认证的国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说明希望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以及该注册的有效期。(非英语或阿拉伯语的文件应附有经宣誓的英语翻译)。
每个商标将印制12份(每份最好不大于5×5厘米)。可以根据要求在当地准备印刷品。印刷品应与基本注册证上显示的商标形式相同。
为期
自申请之日起10年,并始终可在类似期限内续期,续期必须在最后一年或到期前的三个月宽限期内提出申请。
保障
注册程序为商标提供了法律保护,并确保其在五年内不会受到质疑。注册人必须在这段时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否则他或她有可能失去它。
所需的时间
如果商标局接受初步审查,第一次正式受理可能是在申请日的18个月内,而注册可能至少需要2年。
出版物
如果申请人接受这些条件,商标局可以要求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商标的免责声明。如果在连续三期公布后3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则允许该商标在补充注册簿上注册。
如果两方或多方同时申请同一商标或相似或几乎相同的商标,那么他们的申请将被暂停,直到任何一方批准有利于其中一方的转让,或作出有利于任何争议方的最终判决。
反对
商标申请一经公布,在先注册或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的所有人或任何可能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的相关方都可以提出异议。这些反对意见应提供在先注册的副本、使用细节和证据。
如果两方或多方同时申请同一商标或相似或几乎相同的商标,那么他们的申请将被暂停,直到任何一方批准有利于其中一方的转让,或作出有利于任何争议方的最终判决。
商标续展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延迟续展有六个月的宽限期,但需缴纳滞纳金。自愿失效的商标可以在任何时候以第三方的名义重新注册。
附加信息
任何附在申请中的来自外国的文件都应附有英文翻译件。翻译文件还必须经过科威特外交部和司法部的认证。
专利
1962年第4号法律涉及到科威特的专利和工业模型的注册。科威特专利局成立于1995年,以响应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关于统一成员国专利注册制度的决议。海湾合作委员会地区办事处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国、沙特阿拉伯王国、阿曼苏丹国、卡塔尔国和科威特国;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确保了所有成员国的发明人的权利。
科威特政府目前正在准备一项关于专利保护的法律草案,以取代现行法律。新的法律将符合世贸组织条约(”TRIPPS协议”)附件1C的规定,该协议是根据2001年第3号法律修订的。
根据最近的修案,专利的责任被赋予贸易和工业部副部长。专利的期限已从申请期延长至20年,每四年支付一次更新费。对于在国外注册的专利,在注册国剩余的未开发期限内,该专利在科威特有效。此外,对专利侵权行为引入了新的惩罚措施,包括最高两年的监禁。新法还延长了 “外观设计 “的保护期限,从最初的10年,可选择再延长5年;它还将 “实用新型 “的保护期限从申请之日起延长7年。对作为设计的集成电路也提供了保护。科威特不审查专利申请,因为它不是《巴黎公约》的成员。
备案要求 :
授权委托书合法化到科威特领事馆。
两份英文说明书和阿拉伯文翻译。
两套正式图纸加上两套没有任何拉丁数字或文字的图纸。
公司注册证书在科威特领事馆合法化。
发明人的转让合法化到科威特领事馆。
优先权文件,如果要求优先权由科威特领事馆合法化。
分配要求
转让契据,由双方签署并在科威特领事馆合法化
我们代表众多客户处理网络犯罪案件、诽谤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